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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3/7/6 9:49:14 来源:南方网 浏览次数:167
案件回放

  中山诺普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诺普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从事空气能系列产品、移动空调等特种空调的研发制造。2011年9月,诺普公司发现有人将商标“诺普空气能”申请注册在电热水器、冰箱、空气调节装置、风扇等产品上,该申请已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初审并予公告。

  诺普公司立刻委托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得知:1、诺普公司一直使用“诺普”字样图标作为商号及区别于其他企业产品的标识,但却未对该商标予以注册;2、“诺普空气能”商标的注册申请人竟是诺普公司的前任副总林某,该人曾多次代表诺普公司进行商业活动。上述事实通过诺普公司的参展图片、销售合同,以及林某的劳动合同、聘任决定、离职协议等证据材料能予以确认。

  商标异议期内,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代理诺普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异议理由为:林某曾作为诺普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诺普公司在先使用“诺普”商标的情况明确知晓,其离职后擅自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与“诺普”商标主体文字近似的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的构成要件,不应核准注册。2013年2月,商标局对异议案作出裁定,裁定结果完全采纳异议人的观点和证据,对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专业点评

  1、在我国,商标分为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两类。未注册商标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任何人均能使用该商标,假如他人抢先注册,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2、现代社会人才流动频繁,企业的知识产权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很容易被离职人员不当利用。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邓志豪:企业经营者首先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商标投入使用前应当申请注册,获得国家法律保护;其次要规范企业管理,注意保留企业员工的各种劳动关系证明,以便有足够证据通过商标异议程序挽回损失。(梁栩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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