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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法院成功调解“贵州茅台”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3/7/6 9:49:4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183
2013年7月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贵州茅台”商标侵权案,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与被告南宁某烟酒商行达成和解后,向法院撤诉。原、被告握手言欢,表示今后将加强沟通,规范管理,共同合作谋发展。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有价值的品牌百强企业,其拥有的“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和 “ ”图形商标,在中国乃至全球享受极高的知名度和声誉,“贵州茅台”这四个字不仅仅代表着一种白酒的名称,更是一种文化的象征。2012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南宁某烟酒商行将 “贵州茅台”及“ ”商标用在其门店招牌及广告装潢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青秀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该案后,了解到被告是茅台系列酒的特约经销商,与原告的关联企业有合作关系,出现纠纷主要是被告误将经销正规产品当成品牌授权。找准双方矛盾焦点所在后,主办法官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向被告释明经销商享有的只是合法销售产品的权利,而非产品商标的使用权,与原告分析案情,指出双方合作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经主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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