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 | 商标新闻 | 商标知识 | 交易须知 | 海外注册 | 专利常识 | 专利分类 | 专利检索 | 专利申请 | 商标查询 | 商标注册
保护监测 : 法律法规 : 资料下载 : 企业简介 : 证书展示 : 商标在线咨询 : 公告


“肇鼎山泉”商标未侵权

发布时间:2013/7/31 9:39:14 来源:食品中国 浏览次数:204

最高院裁定:“肇鼎山泉”与“鼎湖山泉”未构成近似商标

对于许多喜爱和关心“肇鼎山泉”的消费者来说,2012年11月30日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这一天,一场诉讼期长达10年的商标近似之争终于有了最后结果。2011年被媒体报道“尘埃落定”的商标侵权案——“肇鼎山泉”与“鼎湖山泉”商标争议案,在2012年的11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肇鼎山泉”与“鼎湖山泉”不构成近似,也就是说,几番被“不予核准注册”的“肇鼎山泉”,最后赢得了这场“马拉松”的商标之争。“肇鼎山泉”终于洗脱冤屈,得以正名。爱森公司总经理徐晚春激动地表示,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这条维权之路坎坷而艰辛,企业为此耗费了巨大的精力,并遭受了很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即便如此,爱森企业仍始终坚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做良心企业。

“肇鼎山泉”商标未侵权!

再审洗脱不白之冤,“肇鼎山泉”得以正名

这场商标近似之争围绕“肇鼎山泉”与“鼎湖山泉”展开,二者分别由同处广东省肇庆市的两家知名饮用水厂商——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爱森公司)和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下称鼎湖公司)拥有。最高院终审认为,“肇鼎山泉”与“鼎湖山泉”商标争议案的焦点问题是前者与后者是否构成商标法第28条所指的近似商标,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中使用的文字“肇鼎山泉”与“鼎湖山泉”对比,其中的“山泉”一词使用在矿泉水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因此,两者的识别部分分别为“肇鼎”与“鼎湖”。

“肇鼎”与“鼎湖”两词的构词特点及含义均存在明显区别,呼叫差别更加明显,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肇鼎”是一个固有词汇,或者是“肇庆鼎湖”的通用简称,因此“肇鼎”具有商标意义上的显著性。

鉴于以上原因,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做出行政判决,判定“肇鼎山泉”与“鼎湖山泉”未构成商标法28条所指的商标近似,并做出“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99号行政判决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401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商评字第26491号《关于第3304146号”肇鼎山泉“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的终审裁定。至此,爱森公司终于赢得这场历时10年的马拉松商标近似之争。

“肇鼎山泉”商标未侵权!

爱森坦然面对非议,坚持做良心企业

知识产权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能够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爱森公司为了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坚持不懈走法律程序,取得最终胜利。爱森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腾律师表示,此案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最高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指导意见的法律精神,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据记者了解,这两家公司同处鼎湖山风景区,相距仅数百米,几乎是抬头不见低头见。作为当地政府重点扶持的两家知名饮用水企,鼎湖公司在经营上属于“大哥”级企业,为鼎湖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爱森公司则具有较大的后发优势,近几年更是发展迅速,成为业界一匹黑马。此外,爱森公司还十分热心社会责任,从2007年开始,一直支持和赞助广东体育事业,先后赞助广东跳水队并冠名“广东爱森女子花样游泳队”。 2009年,经过广东省体育局和相关专家的严格检验和评定,“爱森”和“肇鼎山泉”饮用水成为“第十一届全运会广东代表团唯一指定饮用水”,今年再度成为“第十二届全运会广东代表团唯一指定饮用水”。而从今年起到2018年,该公司将继续向广东省体育局直属各训练基地赞助“爱森”、“肇鼎山泉”等品牌优质饮用水,赞助时间长达10年。

维权路上,面对所遭受的名誉和经济损失,爱森公司坦然面对,徐晚春表示,今后会更加重视并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遵纪守法,坚持做良心企业。

“我们坚信我们的商标没有构成近似,更不存在侵权,这是我们坚持上诉的原因和动力,”徐晚春总经理告诉本报记者,“虽然官司赢了,但我们并没有沾沾自喜,反而有些心情沉重。商标案件过程让双方都付出了代价,作为目前肇庆地区最大的两家水企,我们是否更应该把精力放在企业和行业的发展上面,把鼎湖优质的水资源发扬光大,共同将鼎湖乃至肇庆饮用水行业做强做大,以实现共赢局面呢?”

 
“肇鼎山泉”商标未侵权!

问鼎公关:记者\张玉荣

资讯链接:

“肇鼎山泉”商标案件过程回放:

●2002-09-11由爱森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与“鼎湖山泉”申请注册时间仅相差1月零2天);

●2003-12-07通过国家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公告,被鼎湖公司异议;

●2008-05-07国家商标局做出(2008)商标异字第02964号裁定,商标局裁定鼎湖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肇鼎山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鼎湖公司不服提出复审;

●2009-10-19国家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09)第26491号裁定,裁定“肇鼎山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爱森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2010-11-19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第26491号裁定,爱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2011-03-18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爱森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国家最高院申请再审;

●2012-11-30最高院认定“肇鼎山泉”商标与“鼎湖山泉”商标不构成近似,判决撤销北京高院第199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第1401号判决,撤销国家商评委第26491号裁定。

“肇鼎山泉”商标未侵权!


客户服务热线:86-754-88282008 88922008 82882008 82992008
传真:86-754-88282008 手机:13353082008 Email:88@2008IT.cn
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环路建南花园11栋楼下   本站是汕头市专利协会会员单位
是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潮商”杂志理事单位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汕头市法律服务所 王晓东(主任)律师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6095137号 本站通用网址:京奥、京奥商标网、汕头商标网 本站广告位置招商
 汕头市京奥网络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02-2008 中国电信及广东网通提供网络 邮编:515041 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