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HONG”商标是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电话机、电话受话器、成套无线电话等。今年,长虹公司发现浙江多地店铺销售的手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于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了取证,并到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公证处的全程公证下,调查人员在嘉善县通讯器材店比较集中的亭桥南路上的8家店铺内买到了被控侵权的手机,售价在200元到300元不等,外包装或者手机上均印有与长虹公司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
长虹公司认为,8家店铺销售侵权手机不仅侵害了长虹公司的知识产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长虹公司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要求8名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致歉,并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万元。
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有些店老板表示不理解,认为他们只是销售手机,又不是制造手机,不应该承担责任。对此,承办法官说,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当然应承担法律责任,但销售者并不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单纯售假不是免责事由,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经法官居中调解,有5名店老板与长虹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原告经济损失,并承诺不再销售侵权手机。之后,另外3名店老板也与长虹公司自行和解。目前,长虹公司撤回了全部起诉。
通过此案,法官也提醒各店铺老板:无论是销售手机还是其他商品,都应在进货时加强审查,对于粗制滥造、进货途径较正规但价格明显偏低的产品,可以判断是假货的,应自觉抵制。“本案中的手机,外包装没有标明厂家,商标又内外不一致,仿造特征明显,稍加留心就可以作出辨别。”法官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