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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利润高 赔钱获刑真糟糕

发布时间:2013/12/16 17:18:35 来源:中新网 浏览次数:287

中新河南网新乡12月16日电 为了能够快速赚钱,便将自家生产的水泥挂上别家品牌来销售。殊不知这昧着良心赚来的钱却给自己买了一副“银手镯”。12月12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郭良阳、王家明、张铭、秦有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七万元到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王、张、秦四人均在新乡市某水泥厂工作。郭是该水泥厂销售经理,王为财务总监兼出纳,张和秦是开票员。水泥厂开业两年多,生意时好时坏,不温不火的经营着。在经营期间,不时地会有前来购买水泥的商家向郭良阳询问,是否能够进到某些知名品牌的水泥,因为小厂的水泥不如大厂的水泥销得快,而且大品牌的水泥利润也可观。刚开始,郭良阳并没有放在心上。后来,郭良阳想,如果能够贴上知名品牌的水泥商标,说不定能够让厂子的生意红火起来,更何况大品牌的水泥不愁卖。于是,郭良阳便找出纳员王家明、开票员张铭、秦有为商量此事,四人一拍即合,于是一场“李逵”变“李鬼”的假冒商标的水泥生意轰轰烈烈的开始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良阳、王家明、张铭、秦有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郭良阳、王家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铭、秦有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四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有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李九宾、刘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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