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 合肥网讯 持续了一年多的采蝶轩商标纠纷案件日前落下了帷幕。1月24日,记者获悉,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中山采蝶轩”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2年9月底,广东省中山市食品总公司对外发布消息,称“合肥采蝶轩”在食品宣传资料及食品外部包装上使用了该公司的商标“采蝶轩”和蝴蝶图形,构成侵权。当年12月4日,“中山采蝶轩”与“合肥采蝶轩”的“采蝶轩”商标纠纷案件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围绕着谁先用“采蝶轩”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焦点问题展开。
去年7月份,合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蛋糕、面包等烘焙食品的生产、销售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原告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主要局限在珠三角部分地区。而“合肥采蝶轩”自成立以来持续使用“采蝶轩”标识,经营烘焙产品十余年,经营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商标在合肥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其独创。故此,合肥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随后,“中山采蝶轩”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1月24日,记者获悉,省高院日前也已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此,省高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在连续两场的采蝶轩商标纠纷PK中,“合肥采蝶轩”都胜出。
(记者 李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