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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五月起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

发布时间:2014/4/10 16:59:46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461
4月8日,记者从广东东莞市工商局获悉,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简称新商标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这意味着,从5月1日开始,驰名商标企业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等字样,使用在企业的市场推广活动中。市场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几种情形。5月1日以后,如果驰名商标企业仍然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市场推广活动,工商部门将会根据新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东莞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驰名商标”原本就是一个法律概念,体现的是一种对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扩大保护,与部门和社会上的各种评优、评奖等存在本质的区别。而此次商标法修改的目的,就在于要将“驰名商标”的作用,真正回归到其法律本义。

  鉴于上述情况,东莞市工商局提醒东莞市各驰名商标企业,应当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立即规范“驰名商标”相关使用行为,依法经营,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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