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 | 商标新闻 | 商标知识 | 交易须知 | 海外注册 | 专利常识 | 专利分类 | 专利检索 | 专利申请 | 商标查询 | 商标注册
保护监测 : 法律法规 : 资料下载 : 企业简介 : 证书展示 : 商标在线咨询 : 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就新旧《商标法》衔接发出通知

发布时间:2014/4/21 16:51:52 来源:和讯网 浏览次数:488
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对新旧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在商标注册方面,《通知》指出,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总局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撤销申请,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但是,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满三个月的,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在商标评审工作方面,《通知》按照不同的案件类型,规定了三种情形。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关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限,《通知》指出,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在商标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指出,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通知》明确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通知》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行为,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客户服务热线:86-754-88282008 88922008 82882008 82992008
传真:86-754-88282008 手机:13353082008 Email:88@2008IT.cn
公司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环路建南花园11栋楼下   本站是汕头市专利协会会员单位
是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潮商”杂志理事单位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汕头市法律服务所 王晓东(主任)律师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6095137号 本站通用网址:京奥、京奥商标网、汕头商标网 本站广告位置招商
 汕头市京奥网络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02-2008 中国电信及广东网通提供网络 邮编:515041 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