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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丝肉松饼商标纠纷透视

发布时间:2014/7/3 16:45:49 来源:工商报 浏览次数:558

鲜美可口的肉松饼是很多消费者喜欢的美食。在市场上的肉松饼产品中,福建省晋江市的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臣公司)生产的金丝肉松饼销量领先,知名度也高。然而,就因为“金丝”二字,该公司近日陷入了商标纠纷中。

据友臣公司相关人士介绍,金丝肉松饼是该公司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产品,因质优味美很快便风靡市场。今年年初,该公司却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个体工商户邓某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金丝商标。

原来,邓某于2011年7月申请注册了第9780194号金丝商标,2012年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包子、面包、花卷等商品上。

据媒体报道,今年2月20日,邓某委托律师向友臣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在金丝肉松饼上使用金丝商标并赔偿损失;4月8日,邓某又委托律师向厦门市一家商业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销售友臣牌金丝肉松饼;4月14日,他再次委托律师向阿里巴巴及淘宝电子商务平台投诉,随后友臣公司的金丝肉松饼商品销售链接被直接删除。与此同时,友臣公司在湖南、河南、上海等地的经销商也遭遇了类似投诉。

5月4日,友臣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商标不侵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友臣金丝肉松饼商品不构成对邓某享有的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公司的理由是:友臣金丝肉松饼上的“金丝”字样并非单独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与“肉松饼”组成“金丝肉松饼”字样,金丝肉松饼已成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友臣公司方面对记者解释说,金丝肉松饼是闽南地区的传统风味食品,近年来已进入工业化生产阶段,并且成为一种由优质肉松和面皮经过一定工艺制作而成的速食产品的通称。除了友臣公司,工业化生产、销售金丝肉松饼产品的还有有成斋、百分爱、上好仁真、茂源祥、良品铺子等100多家品牌企业。因此,邓某无权禁止友臣公司和其他厂家在商品外包装上正当使用“金丝肉松饼”字样。

此外,友臣公司有关人士还告诉记者,2013年4月15日,该公司负责人游晓文以自然人身份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金丝肉松饼商标,后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记者看到了这份驳回通知书,上面写的理由是:“该文字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就在友臣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后,5月27日,邓某又以友臣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厦门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杨静安律师认为,认定友臣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主要是看其使用的金丝字样是否发挥了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即是否属于“商标使用”。从目前的情况看,友臣公司使用金丝文字,属于对其商品颜色、形状等质量特征的客观描述,不足以认定构成商标使用。尽管邓某在相关商品上享有金丝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权利行使应当有合理限制,不得妨碍他人对公有领域描述性信息的合理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他认为邓某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记者注意到,百度百科的“金丝肉松饼”词条是这样表述的:金丝肉松饼是由优质肉松和面皮经过一定的工艺制作而成,味道可口鲜美,可速食。下面还介绍了制作方法。网上搜索结果显示,除了友臣公司外,还有两口子、可焙等金丝肉松饼品牌。

据悉,厦门中院目前已受理上述两起案件。杨静安律师预计,法院将合并审理友臣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与邓某提起的侵权之诉。他解释说,不侵权之诉与侵权之诉本属于两个独立的诉讼,但由于上述两起案件涉及同一事实,且诉讼请求相对,为避免法院在事实认定和判决上自相矛盾,同时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法院一般会对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在友臣公司官方网站的首页,有一个醒目的改名声明,显示公司将“友臣金丝肉松饼”产品名称升级为“友臣肉松饼”。对此,友臣公司方面向记者解释说,改名有两个原因:一是减少经销商的损失——由于邓某的投诉,金丝肉松饼经销商的销售情况遭受较大影响,改名是为了避免出现更多的损失;二是强化友臣自己的品牌,让消费者明确肉松饼由友臣公司生产。

这起围绕金丝肉松饼产生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侵权之诉最终结果如何,本刊将持续关注。

□本报记者 李 春 实习生 邵甜甜

典型案例

彼得兔系列图书商标纠纷

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就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图书诉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本案中社科出版社要求北京市一中院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11件商标均是沃恩公司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法院驳回了其中的兔子小跑图、兔子小跑图外加圆环图两件商标的起诉,理由是社科出版社已就北京西城工商分局所作处罚一事获得了相应的司法救济,不应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方式再次请求人民法院对不侵犯兔子小跑图商标权问题予以认定。同时,一中院确认社科出版社不侵犯沃恩公司另外9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中院认为,彼得兔系列图书的作者毕翠克丝波特已于1943年去世,自1994年1月1日起,其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虽然沃恩公司对其注册的11件商标享有专用权,但是这些商标文字和图形均来源于毕翠克丝波特的作品,直接标示了作品内容。因此,沃恩公司对这些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即不得以其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为由阻碍他人正当使用。

确认不侵权之诉

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特有制度。自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理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以来,相关案件的诉讼受到较为广泛的关注。

原告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因,多是受到来自被告的诉讼威胁。被告通过向原告发送律师函、警告信,向行政主管机关投诉或其他方式,认为原告的行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否则就提起诉讼。如果被告在较长时间内不向法院起诉,那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则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原告的经销商可能会一直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原告也可能失去新的合作机会,处于不利地位。在此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对被告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侵犯。

在很多情况下,在原告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后,被告会基于同一事实另行提起侵权诉讼。也有原告在行政机关审查其是否侵权的过程中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和侵权诉讼的两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涉及同一事实的两个诉讼,是当事人不同阶段分别提起的诉讼,属独立的诉讼,确认不侵权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侵权诉讼而被吸收。但为了避免就同一事实的案件为不同法院重复审判,在后立案的案件应移送到在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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