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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之争 “拍客”状告新浪侵权败诉

发布时间:2014/12/5 17:15:31 来源:新浪 浏览次数:420
新浪拍客是摄影、摄像爱好者分享作品的平台,但是“拍客”二字给新浪惹来了官司。原来,早在2007年,原告李先生和韩先生就注册拥有了“拍客”商标。昨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件做出判决——新浪胜诉,法院认为“拍客”一词已成为通用词汇,商标所有权人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词汇。 

  原告方称,其于2007年9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分别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的涉及不同领域的“拍客”商标专有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编程、电子出版物、网站等相关类别。而新浪从2012年底开始,推出“拍客”客户端、“拍客”小助手等程序软件,这些软件可以在新浪网、新浪微博上点击下载,安装到用户的智能手机上,并与新浪微博直接互通。原告认为,新浪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商标专有权,要求新浪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万元。

  新浪否认侵权。“‘拍客’经广大网友使用,已经成为通用词汇,原告无权垄断该词汇,禁止他人合理使用。”新浪律师刘铭当庭提出反对意见。刘铭解释,“拍客”指在互联网时代下,利用各类照相机、手机或DV摄像机等数码设备拍摄的图像或视频,通过计算机编辑处理后,上传网络并分享、传播影像的人群。早在2005年就有相关“拍客”网站出现,央视、优酷网等媒体也大量使用“拍客”一词,所以应认定“拍客”一词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另外,新浪拍客主打的商标还是新浪特有的标志,不会造成用户混淆,所以新浪没有恶意使用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可了新浪的答辩意见。判决书中写道:类似“×客”的称呼由来已久,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催生了一批“×客”的新称呼,如“黑客”、“博客”等,“×客”的组词方式逐渐成为网络热门新词的产生方式,“拍客”一词正是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

  法院认为,也许原告在注册“拍客”一词时,该词汇有一定的显著性,但是该词汇并非原告独创,而是网民智慧的结晶,由于网民普遍使用该词汇,导致该词汇商标显著性明显减弱,可以认定“拍客”已经成为通用词汇,他人在通用范围内使用“拍客”词汇,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就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律师说法

  网络热词会冲击商标的显著性

  一个注册商标竟然“败给”了词汇使用量?这是该案的独特之处。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热门词汇屡见不鲜,而且传播极快、极广,那么这些词汇是否会改写注册商标的垄断“特权”呢?

  “当一个词汇被大量使用,成为社会公认的描述性词汇,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通用词汇,如果以该词汇注册商标,那么该商标的显著性就会受到冲击。”代理该案件的刘铭律师这样认为。

  刘铭介绍,商标法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独特性,并且禁止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来注册商标,例如“木糖醇”口香糖、“双黄莲蓉”月饼等都是不受保护的商标,因为“木糖醇”、“双黄莲蓉”都是通用词汇,不能和其他商家的商品做以区别。因此,一个有效的商标如果使用不当或保护不力,也有可能退化为通用名称,从而丧失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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